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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探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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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員工工作滿1年,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核給探望配偶的探親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核給探望父母的探親假。員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一)探親假期

1.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核給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核給探親假1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核給假期,或者員工自願2年探親1次的,可以兩年核給探親假1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核給探親假1次,假期為20天。

4.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此外可以根據路程遠近核給路程假。

(二)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實習期間不得享受探親假;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

(三)員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境內往返路費,由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境內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

探親往返路費報銷標準上限為高鐵二等座票價。

(四)下列情況不再享受探親假待遇

1.員工的父親或母親和員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員工在探望配偶時,可同時探望父親或者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親假。

2.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員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員工工作地點探親,單位報銷其境內往返路費。員工本人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假。

3.員工與配偶在一年之內,或未婚員工與父母在一年之內,或已婚員工與父母在四年之內,因種種原因(如病、事假,出差等)團聚時間累計超過探親規定天數的,均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但請病、事假的可按照規定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4.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但可經常結合倒班調休等辦法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並已達到探親天數的員工,不再享受探親假期。但已婚員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每年報銷一次。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報銷一次。

5.女員工到配偶工作地點或父母家生育,在產假期滿後,與配偶團聚滿30天,或與父母團聚滿20天的,則不再享受當年探望配偶或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親待遇。但其往返路費可按規定給予報銷。

(五)其他情況的有關規定

1.員工探親在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頓,以致員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經批準後,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

2.各種探親假期,不得提前使用;原則上也不能分期使用,如確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可以分期使用,但探親路費只能按規定報銷一次,路程假也只給一次。

第二十九條員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固定工資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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